事實經過:
我在7/1時在某知名超商購入一盒草莓布丁(3入裝)。於隔日7/2食用之過程中發現
此布丁所標示之有效期限為2016/03/28。此食品已整整過期將近3個月,卻仍然擺放於超
市內販賣使消費者容易購入。
經過上網做了功課後決定投向正常管道,也就是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單位,把事情經過
申訴且立案,並附上發票及產品照片作為證明。
結果卻在今天才收到一封回信...讓我覺得很不服,而內容大致如下..
有關您反映之販售逾有效日期之草莓布丁(3入裝)一案,本局說明如下:
一、本局於105年7月15日依權責派員前往稽查,清查架上布丁及優酪
類產品皆未逾有效期限。
問題:
我明明就是在該超商買到過期布丁且吃下肚的呀,為何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能夠
以安排稽查當天得到的結果就斷定該超商沒有問題???
這樣的意思是不是把我的投訴當作是做假??
難道沒有辦法能爭取這件事的權益嗎??? 在此請教各位版友了!!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