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6.06.13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兩個40歲婦人,
一個身上擦傷跟頭部腫起來
一個頭縫了3針,應該是腳韌帶斷,鋼丁固定住,住院了幾天
我當天有去醫院驗傷,胸部鈍挫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做筆錄,報案,沒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2個行人應該是沒保險,我跟後車追撞的駕駛均有強制險跟第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發生地點:高雄市中正一路及福德二路口
發生過程:我開車行經中正一路及福德二路口,遇到紅燈我停車等待
燈號轉換為綠燈 我起步駕駛(時速40吧)要過路口停紅燈後的下個斑馬線時,
突然有2個40歲婦人用跑的出來(闖紅燈),我根本無法反應,
我急煞車,後車煞車不及追撞到!之後我下車叫救護車,報警!
之後我也有到醫院探視傷者,出院之後也打過電話給她與另一名婦人
路口監視器影像也都明顯拍到,路口已轉燈,我對向車道已經開始行駛後,
我才起步大概100公尺吧,2個婦人從騎樓手牽手跑出來,我還在內車道,
右旁無車!
目前初步研判表出來後顯示:
我: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
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肇事致人受傷
依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及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行人:行人在道路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人號誌紅燈)
依據處罰條例第78條1款
後車: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一句處罰條例58條1款
六、問題:
後車部分已經賠償,
因為撞到行人部分,雖然我剛起步時速沒有很快,但是他們用衝出來闖紅燈,
把我車前的引擎蓋撞凹,保險桿裂了,車場估算大概要一萬多,
我很無奈,因為我已經是遵照規矩行駛,衝出來闖紅燈的行人,我根本無法防守啊~~~
是否能要求他們賠償我前車維修???
強制險已經給他們醫療費用,
總不會維修費要自認倒霉吧!
但是我問過保險人員,他只告訴我這樣他們也有可能告我過失傷害,
因為是行人又走斑馬線,是霸王條例啊~~~"~
業務告訴我他知道的個案也是最多賠償50%,甚至更少,
還有我是否有被告可能?
感謝大家幫忙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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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德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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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 | *為撞擊點
| 正 || 我 | #為攝影機放置點
| 一 || 行 | @行人跑出闖紅燈位置
| 路 || 駛 | o為我車位置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