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是做婚宴相關的行業,2013至2015為企劃人員,今年初轉為同部門業務人員
去年公司部門舉辦了一堂課程,因外聘老師覺得我態度高傲冷漠(我大多面無表情...)
因此老師中間有言語上的挑釁和羞辱我,但我沒有口語爭吵回應
課程後公司高層常說我的部門冷漠高傲導致公司業績不好
今年(2016年5月) 新主管來到我的部門
我未曾對她有態度不佳或口語上的怒罵口語怒罵的行為
只是比較冷漠且不熱絡,主管多次說希望我態度上更熱絡等等
上週公司總部人員及公司董事長女兒對各間分店禮賓部門做一對一訪談
主要內容多是詢問:公司是否有哪裡需要改進、是否想要調店、對我自身的能力期許等
訪談完後,昨日遭主管約談
告知因為覺得從去年八課程到這次訪談
總部人員認為我一對一訪談前十分鐘依然讓他們感到冷漠,覺得我的態度沒有進步
因此決定資遣我。
問題:
1. 想請問因為這樣的理由被資遣是合法的嗎,因為他們所謂的冷漠並非指我對客人
而是指我對公司總部人員的訪談感覺
且身任業務時,也未曾收到資訊告知我有客人客訴覺得我態度冷漠
2. 昨日(2016/7/22)主管與我談起資遣費時
主要是說我做到2016/7/31,依照法令規定的30天提前告知謀職期
每一週補助兩天有薪假 + 我本身的年假7天 + 月休8天
告知我可以做到7/31,8/1 - 8/31不用上班但仍可領取八月份整月薪水
另外再加上我約三年的年資換算的薪水,即是我的資遣費
關於年資部分想請問,一年等於0.5個月,年資三年等於1.5個月
但我們公司是一個月分兩次領,一次是該月5號,另一次是該月20號,且金額大小不同
舉例來說假如果月薪30000:5號會領20000、20號會領10000
請問公司應該給我的年資資費是不是應該要是30000*1.5
而非20000*1.5或10000*1.5
不好意思因為查了許多相關資訊,還是想請教大家的建議
朋友和家人一直希望我提告,因為覺得資遣理由不合理,目前也還在研究提告程序中
有任何需要我補充的請提醒我,謝謝大家
"導致公司業績不好" 這是理由 你啥原因造成業績不好不重要 妳畫錯重點了"業績不好"→勞基法11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符合就是合法資遣 妳啥原因"業績不好"不重要業績不好是事實就夠了資遣理由是業績不好不是態度冷漠她覺得是態度導致結果錯了是大環境不好 一樣是業績不好有虧損或業務萎縮就可以資遣 能不能用這資遣是看事實有沒有虧損或萎縮 而不是看理由 妳弄錯重點了 = =
你作業務態度高傲冷漠...也不用11條2項 直接用第五項就好...就不適任啊= =
業務真有緊縮 要挑誰資遣是資方的自由 理由都不需要就是算總業績所以可以自由挑人資遣 XD算個人就有那種年紀大是業績榜上有名的被判非法資遣的她說業績不好 那就看業績不好是真是假啊 = =
就算打贏,你自己待的下去嗎?你要去評估看看,所耗費時間金錢跟能回收的;這種案件有機會贏,但純爽律師而已。另外,資遣費是平均工資휱.5。
若不喜歡與人相處 其實不該轉業務職業務工作更是團隊工作 不是只管自己的事就好
你不是擔任業務,找個適合的工作資遣要依法辦理,有少找勞工局幫忙
如果你個人業績沒下滑或增加,可以和公司談,人資明明有更好做法皆大歡喜卻不用,真是……
那就確認1.資遣費2.勞保是否投保足額3.勞退新制足額提繳4.離職做好交接5.拿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勞動部有格式)最後一個可以轉介就業、申請補助,要記得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