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12月經由高中同學介紹跟兩個朋友合租,但1月突然被公司資遣
最近找到新工作要離開台北,所以問室友可不可以找人承租(因為我們當初是用三個人
的名字一起承租)
但因為室友非常堅定要是他們認識或我認識的人(或朋友的朋友,總之不能PO板找陌生人)
有人想租的話還要先跟他們interview過
想當然爾這個條件很難找到適合的人(找室友的限制這點當初沒討論到那麼細,也沒寫
在合約上)
因此他們要求我要繳完5個月的房租+3個月網路費800 然後退我兩個月的押金
多次協商他們條件都不願意放寬,也不願意跟房東談,就是一定要住滿一年
新公司也完全沒有談上班日的空間......
我也多次表達很希望不要多付房租,但都沒有達到共識結果
問題:
朋友說既然這些條件都是當初沒講好的,給他們8月房租加上兩個月押金就直接離開殺出
就好,請問這樣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