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6/4月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量測 沒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已聯絡保限公司
五、事實經過: 車禍主因是因為前方急煞 我後撞前 基本上全肇責
當天我請保險公司理賠 對方車子都修理完了且已交車仍不願意和解
對方堅持要要求 1. 沒有車用 交通賠償三天(對方不是營業車)
2. 工作補償 要求三天工作津貼賠償
六、問題: 當天並沒有做筆錄 只有請警察來量完
事情已過了三個月對方提起訴訟 警察要我明天補做筆錄
請問各位 我筆錄裡面是否有需要特別註明這些事情?
還是單純說明我當天是未保持車距? 謝謝各位回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