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kimi (小葉)
2016-08-24 02:19:43事實經過:
之前跟房東簽約一年,
目前轉為不定期租約,
房東透露有意賣房子,
但還不甚確定。
擔心房東若賣房,
因為要考試,
我會沒有時間去找。
問題:
如果再和房東簽約一年,
在「沒有公證」的狀況下,
若房東於106年8月之前出售房屋,
新屋主是否必須讓我把約走完,
而不能在租約到期前叫我搬走呢?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
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
者,不適用之。」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否有涵蓋到「沒有公證」的一年租約這一塊呢?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