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2016.9.2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 雙載 駕駛擦傷 載人的扭傷
我方後座腳扭傷 有驗傷(但是做筆錄當下沒事,隔天才覺得痛,有去看醫生有開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馬上報警做完筆錄,雙方都無喝酒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什麼險都有,我方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我方因趕時間,所以看到黃燈時想衝,結果是紅燈出去(看監視器後),對方機車從待轉區
綠燈後行駛撞到我方的後座後座後摔倒,對方機車車頭毀一半,我方機車毫髮無傷,當下馬上叫警察做完筆錄。
之後對方找車行估價估價19200,我方跟對方說希望由我方師傅估價然後選低價的維修,
我方師傅估價後維修費9200,對方思考後就接受我方師傅維修,但對方說他找師傅估價有
2000元的估價金,等初步鑑定後可能要把2000算進維修費裡面。
六、問題:想問一下被對方撞到車屁股,這樣肇事比例大概會幾比幾,他找師傅估價的估價費算進維修費合理嗎? (提外話我方師傅估價後跟我說其實他車狀況不佳,煞車很利,可能稍為按煞車就會翻車,車胎也機乎光頭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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