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huichia (水餃)
2016-09-23 20:12:42事實經過:
因為將200cc機車停在大樓的車位(本人車位,停車位無產權),遭大樓以違反規約開罰(規
約已通過區權會通過)
但我在翻閱規約的時候,規約上寫的是(汽車停車位不得停放汽車或政府核可之重型機車
以外之車輛),然我在找到交通部道路安全規則裡面所定義的重型機車,是包含著普通重
型機車50~249cc以及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也就是說並沒有違反規約裡面的"政府核可
之重型機車"
在我以此交通部規定與管委會提起疑義的時候,管委會成員以當時訂定此規約的時候,他
們心裡所想的重型機車就是250cc以上之重型機車為由,認定我違規
問題:
想請問一下,在這樣的情況,究竟是管委會的集體意識可以凌駕交通部規定,還是我確實
違規應該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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