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6/5/8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僅雙方車子損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不過雙方皆有移動車,現場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有保險,而我只有繳政府規定的強制責任險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在台中市發生的環中路發生,對方要插入我這車道時發生擦撞。
不過對方一直認為是我插入他的車道。
六、問題:
小弟第一次遇到車禍,做筆錄時警方很兇很不耐煩,所以我滿緊張的,
最後沒注意到警方畫示意圖時畫成兩車平行,應該是對方斜插入我車道才對。
而對方有提供他的行車紀錄影片給警方,7天後我去申請初判表,
結論是:本案尚難客觀分析肇事原因。
我馬上就打電話給對方告知初判表結果,
並說明我自認倒楣,願自行負擔自己的車損,
問對方想怎麼辦,對方說他再考慮看看。
一直到前天,5/8發生已過半年,11/10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打電話給我,
問我要不要參加11/16的委員會開會,不來也沒關係,
會以當時筆錄及對方提供的行車紀錄影片來判斷。
我已經決定當天跟老闆請假去開會,小弟想問的是...
開會時我可以推翻當時做的筆錄,說太緊張所以沒注意到警方沒把示意圖畫正確嗎?
還是我只能乖乖的在旁觀看鑑定委員的判決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