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昨日約晚間六點時在某餐廳用餐
期間確定有把皮夾拿出來付款
再離開後發現皮夾遺書
詢問店家是否能調閱監視器釐清是否再餐廳內遺失
餐廳表示需請警方下公文來才能夠調閱
事後有像警方報案,警方已遺失處理
並且會去詢問店家監視器方面的問題
今天警方來電,說明公文需爭求主管的同意
但這種一般遺失案件通常無法下公文
問題:
想請問板上大大,如警方主管不同意派公文,小弟還有有什麼方法能處理呢?
雖然只是個皮夾但對小弟而言是重要的東西
小弟也有七八成確定是再店內遺失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