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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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慌了沒有報警(事後後悔沒馬上報警),沒做筆錄,已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無聯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今天騎乘機車下班時行經館前路因為車子很多,在鑽車陣時機車不小心A到一台白色汽車
右側,當下因為車多加上一時心急緊張也未停下查看就騎走了。
過了一小時覺得很不安想賠償對方,就自行到附近派出所跟警方說明事情經過,警察說還
未接獲有人報案車子被擦撞A到,後來跟員警到事發現場,也是看了一下,拿了我的行照
、駕照做個紀錄後,叫我留了電話就叫我離開了。
六、問題:
當下有跟員警詢問是否構成肇事逃逸,員警是說雙方當時都不在場了如果對方沒有受傷加
上我現在有來備案說明,是不構成的,警方的意思似乎是要等被我擦到的車主報案這件案
子才會成立。
不過我疑惑的點是備案似乎沒有法律效力,我也沒有拿到報案三聯單,還是我待會再去派
出所報案?,直到拿到報案三聯單,然後找到車主賠償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