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下班的必經道路上,有固定的一群愛狗志工餵養流浪狗。被餵養之流浪狗中,
固定有兩隻會在天黑後追機車。我個人常受到驚嚇,感覺安全受到嚴重的威脅。
與愛狗志工協調,他們完全不願換地方餵食,也不願意把會追吠機車的狗綁起
來。我每天被狗追吠,都有錄影記錄。因為真的沒有別條路可以走,希望能依
合法的方式,確保我個人安全通行的權利。
請問幾個法律問題:
一、固定的一群愛狗志工於固定地點餵養流浪狗,真的不算飼主嗎?所餵
養的狗造成公共場所危險,有沒有法律責任?
二、愛狗志工有在做TNR,明知狗有攻擊性,做完TNR還把它放到公共場所,
有沒有法律責任?
三、我查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第三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愛狗志工於固定
地點餵養流浪狗,導致流浪狗群聚於餵養處追吠機車,算不算縱容
動物嚇人者?
四、道路所在地屬國立大學校區,經多次向學校正式申報流浪狗追吠影響
安全之問題,學校只說會轉達我的意見給愛狗志工,沒有其他更積極
的行動。校園安全應由學校負責,不積極處理流浪狗追吠機車所造成
之安全問題,有沒有法律責任? 算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第三
款之縱容動物嚇人?
五、我能在被狗追吠後報警嗎? 要告學校還是愛狗志工?
六、除了以上,還有其它相關法律可以參考嗎?
感謝幫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