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買賣糾紛,有到消保官申請調解,消保官說中間賣家有要告法院再行動。
在請消保官調解之前,就有要歸還物品,已付款的沒有收回意思,但賣家不肯,堅辭要現金。事後一個禮拜才說物品是店員私下偷賣的,加上店員送給家母的小物都是偷的,所以要告家母。
因為買賣都是經過店員,店員在家母不付款後,說她是拿她薪水先墊付的,家母不付錢,所以要告家母侵佔她的薪水。但當初也沒請店員代付款。
但店員說因為家母不履行買賣的關係,已被老闆開除,但沒老板聯絡方式,所以提告家母還是由這位前店員轉達。
問題:
賣家老闆,因為都是口述,沒錄音,但和賣家店員有line通話紀錄,但就是要告家母的罪名買贓物,和侵佔店員薪水,但當初購買只有寫金額和簽名,口頭說分期還而已。
所以這些罪名能成立嗎?小弟有什麼可以保護家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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