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6年7月28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沒受傷,我擦傷跟挫傷
當下我有去醫院只看了兩處傷口,之後才開始覺得多處疼痛(淤青)
預計明天再回診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有報警做筆錄
因為我被機車壓住所以對方幫忙把車牽起來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都有保險都有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雙向是單線道,雙方行駛在同車道時速大約40,對方轎車在前,我騎機車靠邊所以是在對
方右後方,對方沒事先打方向燈,突然右轉同時打方向燈,造成我方機車左側撞上對方右
後門。
車禍地點前方有設閃黃燈,但號誌故障沒有閃
六、問題:
我從後方撞上前方車輛,同事說是對方過失,轉彎車不管有無打方向燈都應禮讓直行車,
汽車第三責任險可賠機車,但機車保險不能賠對方汽車。
請問同事說法是否正確?
之後應該如何談索賠?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