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未經流程交接,私自刻印印鑑有觸法嗎?

作者: crc2121 (騎蝸牛甩尾)   2017-08-14 23:47:25
事實經過:
小弟和朋友住所,因為發生一些糾紛問題!事後已經釐清,甲是張女性別棟房東,乙為正
式選任的管委會的第十五屆主任委員,丙為現任選任的第十六屆主任委員兼我的房東。
台北大安區公所說正常流程乙交接給丙且管理費用交由丙來收取。
A棟-B棟-C棟
|     |
D棟-E棟-F棟
我住在E棟其中一戶,E棟有四戶是丙房東;B棟有二戶就是甲房東。
問題:
1.問題甲並非現任選任的第十六屆主任委員,卻口口聲稱說她是,因為這樣子她也私自刻
 印某某社區管委會印鑑,因為如此她就寄出存證信函說我未繳交管理費用!在存證信函
 有蓋上某某社區管委會印鑑,甲可以堂而皇之未經流程交接,私自刻印印鑑嗎?
2.問題承1.在丙房東的房租裡面有提到社區管理費是不用繳交的,我應該要繳交嗎?
3.問題承1.甲未經流程交接,她可以以存證信函寫上我自認為我就是合法選出來的,因為
 迫於無奈只好先私自刻印印鑑使用嗎?有向乙房東確認並沒有授於給她且丙房東有瀨回
 我說並沒有委託她。 
以上~~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15 00:27:00
如果合法選出,私刻印鑑不是問題,重點是真的合法選出嗎?你又說不是,不是就偽造私文書,然後我建議你把管理費交給他,並且請他簽收或制發收據;事後,以正式函文向管委會查詢真正的主委、管理費是否入庫,這樣可以多一樣詐欺取財兩者競合。最後,房東就是主委,這…你聽他的不就好了,契約白紙黑字不知道問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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