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和朋友住所,因為發生一些糾紛問題!事後已經釐清,甲是張女性別棟房東,乙為正
式選任的管委會的第十五屆主任委員,丙為現任選任的第十六屆主任委員兼我的房東。
台北大安區公所說正常流程乙交接給丙且管理費用交由丙來收取。
A棟-B棟-C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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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棟-E棟-F棟
我住在E棟其中一戶,E棟有四戶是丙房東;B棟有二戶就是甲房東。
問題:
1.問題甲並非現任選任的第十六屆主任委員,卻口口聲稱說她是,因為這樣子她也私自刻
印某某社區管委會印鑑,因為如此她就寄出存證信函說我未繳交管理費用!在存證信函
有蓋上某某社區管委會印鑑,甲可以堂而皇之未經流程交接,私自刻印印鑑嗎?
2.問題承1.在丙房東的房租裡面有提到社區管理費是不用繳交的,我應該要繳交嗎?
3.問題承1.甲未經流程交接,她可以以存證信函寫上我自認為我就是合法選出來的,因為
迫於無奈只好先私自刻印印鑑使用嗎?有向乙房東確認並沒有授於給她且丙房東有瀨回
我說並沒有委託她。
以上~~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