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家有一公寓套房久未使用
多年來並無看到管理委員會有公告財務報表
也無清理公有管路之事實或單據
2016年底本屋發生阻塞事件,當下跟管委會反映
管委會表示淹水是你家管路阻塞
與公有管路無關
當下也只能請業者處理(自行花費)
今年賣出房屋
半年內又發生淹水事件
現任任屋主主張瑕疵保固
所以我家也出面處理
負擔本次維修款項
問題:本次事件因由公有管線阻塞有影片(水電、包通師傅都這樣說)
寫存證信函遭到管委會以:你以非本大樓住戶,無權干涉
但民法共同厲害關係,我家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因為管委會並無疏通管路,導致淹水
現任屋主才會找前任屋主(我家)
導致我家須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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