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tar (☆猩猩吃我心)
2017-09-06 07:36:15事實經過:
1.8/17開始任職於一家公司,8/31老闆說我不適合要我離職
2.8/17~8/31只休23與28兩天,每天上班時間從早上10:30到晚上22:00
3.每天都沒有準時下班,22:20才離開公司
4.中午晚餐吃飯時間只有10分鐘,吃太慢會被老闆瞪
5.薪資是21009,他付我21009*15/30
6.沒有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7.該公司沒有設置打卡鐘,所以我沒有上班紀錄,證明我有上班,薪水是當面給我
也沒有證明
8.老闆沒幫我保勞健保
問題:
1.根據一例一休,老闆是否要再補我兩天假,這兩天折算薪資是多少?
2.如果我要算加班費,他每天應該要再給我多少加班費?
3.沒有保勞健保,我可以採取什麼行動讓他付這筆錢?
4.因為他沒有設置打卡裝置,也沒有勞健保,薪資也不是轉帳
我該如何證明我在那邊上班?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