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收到地檢署寄給以前的住戶A的平信,
好像是不起訴通知(刑事), A是原告
因為大概1年多前已經將A強制遷出,
戶政事務所說會公告4個月後, 把A遷出,
遷出會寄通知信給屋主。
收到這個平信以後,
上網查了一下A的名字,
105年年底還有一個民事訴訟的判決公示送達,
由書記官保管, A是被告。
問題:
這種民刑事文書還有可能會寄到舊的戶籍地嗎?
過幾天有空可能會去戶政查, 因為也不知道
快兩年前把A遷出去, 到底有沒有成功, 戶政也沒通知
A確實已經沒有居住在這了, 已經5年以上了
那他告人(刑事)把通訊地址留在這,
會知道他告人的進度嗎?
實在很不理解他為何要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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