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紅燈右轉經交通裁決後被改判問題

作者: huangcooly (弱小豪)   2017-09-20 10:59:36
事實經過:
今天七月
我從林森南往北騎,於青島東路想要待轉
在待轉隔約停兩到三秒後,繼續往北直行
警察追上後藉由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二項開罰紅燈右轉
後續我由交通事件裁決處逕行申訴,提出各項證明我並非紅燈右轉
後續承辦分局回函內容節錄為下:
員警於製單時將違規事實填寫為『紅燈右轉』,應更正為『不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2項3款)
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問題:
請問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是否能這樣使用
因為此紅單員警就是要罰我紅燈右轉(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二項)
員警並沒有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
藉由申訴我提出,各項紅燈右轉之定義之後
很明顯的回函內容也覺得我並非紅燈右轉
但卻藉由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來進行"改判"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2項3款)
上網查詢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通常用於不小心將法條號碼寫錯或者罰金寫錯之類
想請問這樣使用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是否合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yesohya   2017-09-20 11:45:00
你不喜歡這理由那改用129條變更 總之有別的符合的不會變成不罰 就是更正而已
作者: MELOEX (MELO)   2017-09-20 11:46:00
目前認定你要轉不轉的行為為不遵守號誌指示 那麼警察開紅燈右轉就是誤寫誤算 錯誤指的是違規事實與紅單不符 不是警察心理怎麼想
作者: huangcooly (弱小豪)   2017-09-20 12:57:00
不好意思,再請教一下,不遵守號誌指示是要遵守圓形紅燈此號誌嗎?查詢了一下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圓形紅燈的顯示意義之一為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路入口。這樣我有算不遵守圓形交通號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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