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是原告(甲方)
一個傷害案件 上次對方(乙方)與我已達成和解
也簽了和解書
內容提到 爾後無論任何情形
甲方或任何其關係人不得再向乙方要求其他賠償
並且放棄所有一切民、刑事法律訴訟權
和解條件經甲乙兩方同意遵守特立此和解書為憑
問題:
1.
今天民事庭書記官打來問我的意思 要撤回 還是繼續開庭 ???
我心裡想 不是已經和解了 怎麼又問我 撤回 or 開庭
我跟書記官說 這禮拜會再回電。
上次會簽和解
其實對方的父親也有語帶恐嚇 又一直砍和解金的價錢
此案也拖了將近快一年 我精神上也疲勞了 因此同意和解
2.
我如果要求繼續開民事庭 後續如又要求賠償
我(甲方)是否構成變相勒索或詐欺呢?
我已經跟對方簽了和解書 要求繼續開民事庭
我(甲方)是否會遭 書記官 or 法官刁難? 因為已經簽了和解書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