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有兩個問題想請教,分別條列如下
事實提要:
我於數年前跟房東租了一層公寓,
最後一次簽約是2011年的10月,
租約從
2011年10月1日 到2012年的9月30日
但是租約最後有多加一條
(以下完整寫出該條約)
"租約到期, 如未於一個月前提出解約, 視同雙方同意續租一年"
我最近跟房東提出將在一個月後退租
目前跟房東在租約上,有不一樣的解讀
問題一:
我認為該條約是指
2012年9月我沒提出解約,
所以自動再續一年到2013年9月
但是2013年9月之後,
房東沒有再跟我另外再簽約了,
我認為此租約,已經變成不定期契約.
因此我跟房東提出終止租房, 應無違約.
房東不可扣除我押金.
但房東目前認為我是違約
想請教根據專業法律判斷,
該句增列的條約, 是否存在遞延性? 2013=>2014=>2015 ??
問題二:
2011的這份合約, 是我列印出兩份,
兩份都簽上我的名字,
再寄給房東在台灣的代理人(房東不在台灣)
對方再寄回一份給我(已簽上房東的名字)
而該句增列的條約,
在回寄的那一份, 以手寫的方式被加上去了
換句話說, 我簽上名字時, 是沒有增列的條約(自動續約條款)
想請教根據專業法律判斷,
如果房東真的認為我違約,扣了我的押金. 是否有偽造文書的行為?
(竄改合約, 導致金錢損失)
以上兩個問題,
麻煩幫我解答一下,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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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答問題的大大們
在這邊說明一下, 為什麼會提到偽造文書這件事
因為房東一直堅持該句增加的條款有延續性
硬要說我是違約
因此若只是在跟房東糾結在"新增條約是否有延續性"
感覺房東就是會"啊我就是要扣你違約押金,你能怎樣"
這邊我有另一個問題,關於新增條約
我是否能主張(這也是當年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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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契約寄回來時,我有發現被加上新條約,
但我認為那條約是無效的,所以我就不於理會,
我只需遵守原本合約 "2011.10 => 2012.9"
至於2012.9已無新約,所以當年以後到現在都已經是不定期租約了
如果房東硬是扣下押金,我就能以"單方面修改合約,造成損失"為由
讓房東可能有變造文書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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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希望下次再面對房東時,
有一個比較有力的講法來說服他,這已經是不定期契約
不可以扣我押金
再麻煩幫我一下
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