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土地竊占與占用認定疑義

作者: physicshchs (隨竹風擺盪)   2017-10-28 01:04:12
背景說明:
  我名下有一筆土地最近一年才改作出租停車場使用,我基地底部平行連接了一筆約兩米深的農田水利會土地,中間無明顯地界,我在劃設停車格時最深的兩格約有五分之一部份劃太長劃到了他們的土地,同時農田水利會土地與一條細長的防火巷連通,我怕小屁還跑來搗蛋,就設置了簡易柵欄把那個洞口擋住,後來最近農田水利會發函給我,要求我把水泥地打掉,拆掉柵欄,並付五年期的無權占用補償金。
  我先前意識到設置柵欄會形成占用情形,因此自知理虧願意恢復原狀並繳納設置柵欄後的補償金,但是對於要我付五年的補償金不太能接受,想要透過停車租約、申請台電供電證明、停車場收租帳戶的開戶時間等佐證我停車場是近一年才開始用,我也有跟親友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明說我要去畫線的時間點是在去年底,然後google街景在2015年12月的影像也能證明我之前沒有設置過柵欄阻隔到農田水利會的土地,我想用以上事證主張佔用時間僅止於一年。
  另外在做停車場之前我怕被鄰居佔用把土地借給人放車子約四年多,借用的人還鋪了水泥(當時他就順勢也鋪到了農田水利會土地上)跟幫我在道路周界設置圍籬,然後就是在上面擺了好幾台他的舊車子,我想農田水利會的人是因此用航照圖判定我停車場的現狀已經超過五年了。
問題:
  經查詢土地竊占通常是說在上面蓋長期佔有之地上物或者設置排他性設施等作為要件,因此我認為當我沒設置柵欄也無劃設停車格時不應該認定我有佔用他的土地之意圖或事實,但是我不知道法律上水泥鋪面有覆蓋到就是可以認定是佔用了,我認為當時應該只能算毀損我負恢復原狀的責任而已,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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