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7/05/27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都有受傷,我方小腿骨折,對方大腿骨折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做筆錄 雙方人都被機車壓住,所以機車都有移動過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雙方都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雙方同車道,對方(年紀85-90歲)於外側車道的路邊暫停後欲左轉,
我在快接近他時才發現他要轉彎就與他擦撞了,
而我事後看我的行車紀錄器對方駕駛都沒看後方就直接轉彎。
對方目前身體狀態 老人家年紀大 恢復慢還在安養院。
事故的鑑定有出來了 1.對方:起駛前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
2.我方:無肇事因素。
對方申請覆議中,不過要到12月才會在覆議。
六、問題:
第二次和解時
對方兒子訴求是兩邊就各自負擔自己的損失,不希望有賠償
我的部分希望能賠償醫療支出、修車費、受傷時無法工作的損失,
調解過程中已從30萬降到10萬,但對方只願意出2萬,
我只好跟調解員說 調解不成功。
目前在考慮要不要提告,以這件案子來看勝率會是多少?
我提的賠償金額是否太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