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天收到「法庭通知書」,案由是公然侮辱,
本來以為是先生在遊戲裡罵人,但網路是登記我的名字,
所以才把我列為被告。
可是後來仔細一看,上面寫著「少年法庭通知書」,
而且我的身分是「關係人」,並不是被告,
加上我跟先生都沒去開過偵查庭,也沒去警察局做過筆錄,
假如真的有被告的話,就突然走到法庭這一步,
好像也是不太合乎一般狀況。
問題:
查了一下資料,感覺我完全不像被告,
既然是這樣,請假不要去會有問題嗎?
剛打給書記官問,他說偵查不公開,
只告訴我請假要怎麼做而已,
想請問大家,可以放心請假嗎?
還是我有可能是被告,還是去一下比較保險呢?
( 但我都30歲了,被告有可能上少年法庭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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