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上上週公司召開勞資會議完之後, 公告會議記錄說明年開始要改成雙周變形工時,
詢問勞方代表, 會議上並未做表決動作,
只是HR直接宣布明年要採取新的營運模式, 也就是雙周變形工時
公司員工人數總共約三百人, 常日班office近百人 & 三班輪班工廠生產單位約兩百人,
勞方與資方代表各五位
比較重要的是因為公司前年剛成立, 所以目前勞方代表不是由全體勞工選出,
而是老闆指派的, 另外一點就是現在五位勞方代表中, 不受變形工時影響的
常日班office單位佔三位, 受影響的工廠生產單位只有兩位, 全部都不是選出來的
而這幾位勞方代表感覺幾乎沒在幫基層員工爭取權益, HR說甚麼就是甚麼...
而工廠生產單位的員工全部都不想改成變形工時........
問題:
我有先大概查過一些資料, 知道要實施雙周變形工時需要勞資會議通過
請問我可以依據以下幾條法律向公司反應說
因勞方代表不是全體員工選出, 所以不是合法代表, 因此他們開的勞資會議所產生的
變形工時決議不成立,並要求公司重選勞方代表, 與新勞方代表重開勞資會議嗎??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1、2項規定「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
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
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單位無前
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
直接選舉之。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
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
分別選舉之。
因資方並未舉辦選舉由全體勞工選任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其所召開之勞資會議程序即不
合法,勞工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
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請求撤銷勞資會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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