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6/1/2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自已沒有受傷,對方「右肩挫傷、旋轉肌撕裂等…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筆錄 沒有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自已有強制險 不清楚對方是否有保險
五、事實經過:
自已倒車不慎撞到後面路人
六、問題:
因賠償金談不好(對方要30萬)
傷者後來起訴我們「過失傷害」
上法院後談了最後金額是17萬
也收到不起訴判決書
其中判決書有提到 我們涉及的「過失傷害罪嫌」
因為透過「地方法院調解成立」我們也賠付17萬給傷者了
因為傷者撤告(刑事) 所以不起訴
這是不想回想起的事情 家裏長輩因為這樣瘦了10公斤
因為整個過程有點疑點 只是我們不懂也不知如何自救
所以只好付了賠償金…
最近對方又派了某位「友人」要我們出面協助簽「和解書」
主要是對方的保險公司要求的
只是 真的不想再去回想這件事 請問我有立場拒絕嗎
很想直接把對方電話設成黑名單 不要再往來不要再聯絡
但該「友人」有明示 若不好好配合 會再一次告上法院 (民事)
請問已經付過錢了 還會再被告一次嗎? (民事)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