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抱歉,手機發文,若有排版亂還請見諒。
105年度接到計畫型工作北上租屋,因工作為年度計畫到12/31,故與房東先簽約半年,避
免計畫未繼續失業,租屋合約日期為5/2-11/1,押金兩個月。爾後過了一年半,因106年1
2/29得知計畫流標,無法繼續工作,12/31和房東說明會承租到1/31要搬回家鄉。
房東回覆租約為半年一約應到107年5/1,不續約需提前通知,空窗期的損失需賠償。若提
前終止本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並給付2個月租金。
先前我自己的認知是租約到105年11/1,但無繼續簽約,因過往經驗在其他地方都是合約
到了續約。檢視合約上註明租約到期後,雙方若無意思表示,即同意用舊約再續租賃,維
護雙方權益爾後亦同。故房東立場是租約應到107年5/1。
問題:
因第一次遇到自動展延的合約,已爬文與搜尋過相關法條,但仍有疑問如下:
1. 租約自動展延期限或次數多久才符合不定期契約?爬文案例有人說租約期到一年後,
若無換新約或重簽即符合不定期契約,我的部分是否符合上述情況?
2.若我的狀況屬於提前解約,是否需付2個月違約金給房東呢?若符合不定期租賃,是否
提前一個月通知不需付違約金呢?
因非自願離職,且較慢才得知計畫流標,無法續租,怎麼做才能讓雙方損失較小,取得平
衡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