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於去年12月中,
我到台中某連鎖企業購買了50個相同的限量A商品,
並且分為2天與多筆交易購買,
由於該店家客人非常多,
且A商品還會有贈品,
我第一天購買時未領取贈品,
因此我在第二天將前一天的多張發票一起給了X店員,
並將第二天買的A商品先拿去郵寄,
打算等一下再回來拿贈品。
回到商店後換了一個Y店員,
Y店員拿出了50個贈品與10個A商品,
我詢問Y店員"我總共還有10個A商品沒拿嗎?"
Y店員回答"對",
因此我就將這10個A商品再去郵寄回家,
並將贈品攜帶著坐計程車回家
但就在今天忽然接到店家電話,
他表示我那天多拿了11個A商品,
請我過去結帳或退還A商品,
但A商品我早就分送親友與轉售了,
而且發票在當天兌換贈品時,
不知道是店員未返還還是中途遺失了,
因此當A商品宅配到家後,
並沒有多想或詳細核對數量。
剛剛去核對我賣出去和贈送給親友的數量後,
確認是多拿了10個,
而不是店家所說的11個,
店家卻非常篤定說監視器拍到了我第二天多拿11個...
並說如果未去結帳打算提告侵占...
問題:
1.我有權利不回去結帳嗎?是店家多給的也不是我刻意去跟他多拿的...這樣算侵占?
2.由於那項A商品在開賣前三天刷卡會回饋20%,如果我現在回去結帳只會有4%,落差非常大
,如果我真的必須回去結帳,我有權提出要拿到20%回饋嗎?
3.關於多拿的商品數量不符,如果我真的必須回去結帳我可以主張我只多拿10個不是11個
嗎?我可以提出販售明細與親友當證人,但似乎沒辦法當作我只多拿10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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