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ibichong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去年年初投稿給一個營利單位舉辦的徵文比賽,未獲錄用,
: 卻發現該單位大量使用未錄用的稿件於臉書和部落格,作為宣傳文案使用,
: 已去信連絡詢問,該單位回應如下:
: 「您好,依投稿活動要點第6點(內容如下),
: 台端投稿即表示同意(該單位名稱)該投稿活動要點之規定並同意(該單位名稱)刊載
: 台端之著作,因此並無 台端所指未經 台端同意之情況, 台端來信所指內容恐有誤會,
: 另依投稿活動要點之規定,未獲選作品並無稿費,因此, 台端所請礙難受理,敬請見諒。
: 」
: 活動要點第六點全文如下:
: 「參加者因報名參加本活動而提供(該單位名稱)之文字、文本,(該單位名稱)保有以
: 任何形式編輯出版、提供傳播媒體宣傳報導、刊載、播放及改編之權利且不另支稿費,並
: 有依文本詞彙、語素蒐集數據之權利。獲獎者之文章作品著作財產權歸(該單位名稱)所
: 有。」
: 問題:
: 1. 他能夠只根據活動要點,認定投稿者的文章各項權利歸他所有嗎?
: (並未簽署著作權轉讓同意書)
: 2. 根據活動要點第六項:「獲獎者之文章作品著作財產權歸(該單位名稱)所
: 有。」
該公司可主張依據這「活動要點」,您在投稿時確實是授權該公司有這些權利,
不過因為「活動要點」當然也拘束了授權本身,如果該公司其的臉書和部落格與此活動
無關,那就不能用這要點來主張您已授權。
所以臉書與部落格的宣傳文案,與這活動有關嘛?
例如健康徵文活動,然後把投稿文件那去寫旅遊宣傳文案,那就不在授權範圍呀。
不然,大家上法院聊聊囉。對方公司對於使用「著作」並不否認。還回信給你,
大家來拼拼看,你也沒有較不利。
: 那未獲獎的著作財產權應屬作者本人所有,他有刊載的權利,
: 作者也有禁止他使用的權利?
: 3. 如何能讓對方了解,這個做法已遊走在法律邊緣?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另外呢,反過來看授權這件事,對方既然承認使用了你的著作,那麼你也可以主張
依據著作權法16條,著作人格權,主張你有姓名表示權。而且著作人格權是不能轉讓的。
這點對方就沒話說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