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在2015年11月離開一兼職工作,離職後這位老闆的媽媽打電話跟我借錢,
因我當時人已不在所住縣市、也基於相信對方,故當時未請對方簽本票或是借據,
以轉帳方式匯款到她二女兒的郵局帳戶(因為她怕匯到她自己帳戶會被她老公看到)。
經過兩年我傳line請她2017年底還款,她故意已讀不回,她的小孩都知道借款一事,
我請她的小孩代為轉達,也都是一樣已讀沒下文。(小孩都早已成人)
2017年11月底我回到該縣市,親自去找她談攤還借款一事(還有一用意是為了要錄音補強
我的證據),她開始顧左右而言它且態度非常惡劣,所以沒有結果。
隨後我把我手邊有的證據(1.轉帳證明/ 2.line請她還款卻被已讀不回之紀錄/
3.那天錄音檔案連同逐字稿)送交簡易庭申請調解,調解日當天她果然無故未到。
想請問各位大大:
1. 在我收到簡易庭發出的調解未果之證明後,是否可憑此向法院申請對她假扣押?
2. 是否可一併申請小額訴訟?
3. 因為當時匯款是到她二女兒帳戶,請問我申請假扣押或是小額訴訟時,
是否可一併將她和她二女兒同時列為被告? (因為我感覺她覺得自己賴帳無所謂,
但若起訴有牽扯到她二女兒(還當老師),看她是否會因此顧慮而願意還錢)。
實在是因為她太可惡,而且還故意積欠其它同事薪水不給(只是同事苦無薪資證明
無法對她怎樣)。所以我想無論如何都要讓她把這筆錢吐出來。
感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