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xcell (Soft On Demand)
2018-01-25 01:09:05事實經過:小弟去年12月向通訊行買了一支全新未開封的手機,在這個禮拜一有一位高雄
鐵路警察局的偵查佐打電話給我,說我的手機是有人拿信用卡去盜刷買的,
之後再轉賣給通訊行,然後通訊行再賣給我,需要我拿發票及手機盒去做筆錄,
到目前為止我都可以配合,可是警察卻要扣押我的手機當作證物。
問題:我可以提出證明說手機是透過合法管道取得(有發票證明).而且警方需要我作證
時,我也可以出庭配合,這樣還有扣押手機的必要性嗎?
扣押手機時,警方要出示那些資料以及是否先徵求檢察官同意?才能將我的手機扣押
扣押手機有什麼作用嗎?不是應該找出當初盜刷信用卡的人,然後將之判刑,難道
沒有扣押手機就無法繼續偵查?
備註:雖然通訊行有提供備用機給我,但是規格差太多(S8+變成M8),所以希望不要被扣押
才買不到一個月,而且案件通常會拖很久,不想發還時S10都出了。
通訊行應該也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貨,他們有拿出進貨單給我看,進貨價跟賣給我
的價錢相差幾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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