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當初錄取通知
聘用條件:試用期三個月,月薪55K,保障年薪14個月
其他部分 工作規章沒有定義
但之後我3個月後, 薪水被加到60K 總計做了兩年多
在年前要被資遣
第一年有發一個年終獎金
第二年 尚未發
我被資遣 所以跟公司要求補發保障的3個月
但資方卻採用這種計算方式
55K X28 個月= 154
目前我月薪 6X24個月+已發了一個月=150
154-150=4
所以公司只願意給我四萬, 跟我預期的 6X3 或是 5.5 X 3 有很大的落差
我只是個單親爸爸 年前被解雇 希望可以知道甚麼法條或是依據
可以得到合理的保障?
或是 可以採用平均基本工資?
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