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天收到一份法院公文,針對先前民事求償要補件的,內容有寫到5日內補正,我們社區
管理員在1/30代收法院公文,但我那兩天都不在,管理員在前天將公文退至派出所,我到
今天才至派出所簽收
https://imgur.com/gallery/b8C5W
問題:
法院認定的送達日是從管理員收到開始起算嗎?或是由我去派出所簽收才算?因為管理員
先簽收隔兩天才退回派出所,法院是如何認定或是知道這個過程呢?如果是以管理員簽收
日期為準的話,明天已經是第五天了,法院在外縣市,我又要上班,查了宅急便最快也沒
辦法當日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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