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租屋提前解約最後一個月房租

作者: Nysw (Ny)   2018-02-04 19:19:56
事實經過:
與房東簽定租約由106/6/10 ~ 107/6/9,由每月10日起算至下個月9日。
而最近因故想提早搬走,與房東說住到2/24日,願意賠償違約金一個月。
這樣二月份居住的期間為2/10 ~ 2/24。
問題:
住不滿一個月的情況下該如何算房租呢?
我們公證所簽定的合約並未提到這一項。
是否仍須繳一個月或是可以依照天數比例算?
如房東堅持收滿一個月房租,是否有依據?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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