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對原契約做修改的協議書之效力問題

作者: chandler0831 (bing a ling)   2018-02-27 23:04:00
事實經過:
之前因為公司需要派遣我到日本工作,所以雙方簽訂了一份合約書,
合約Title:「出向合約書」
出向期間:「民國102年2月1日至民國104年1月31日」
且文中有規定,出向結束回國後需在公司繼續服務的時間:
以我的狀況為例:
出向期間 大於等於24個月 小於30個月 回國需繼續服務30個月
出向期間 大於等於30個月 小於36個月 回國需繼續服務36個月
若沒有履行滿服務期間,則「須賠償依違約當時之月薪全薪x為履行服務期間月數」
==
後來在103年的時後,因為公司希望我能夠出向到104年12月31日,
所以後來有簽訂了一份協議書,
內容是:
緣乙方(我)接受甲方(公司)出向至日本總公司,雙方並簽訂 海外服務協議書
(以下簡稱「原協議」),令雙方協議變更合約內容如下:
原協議出向期間自民國104年1月31日止,今甲乙雙方合意原協議期間延期至
民國104年12月31日終止。
原協議書其餘條件內容不變。
==
問題:
後來簽的那份延長的協議書,他文中所寫的原協議是「海外服務協議書」,
但是我沒跟公司簽過海外服務協議書,當初為了出向簽的是「出向合約書」。
請問這樣的話,那份延長的協議書有效力嗎?
我想主張依照那份協議內容來看,欲修改的是海外服務協議書(事實上不存在),
而原本出向合約書並未被因此修改,所以我只要繼續服務滿30個月就沒有違約了,
不知可行嗎?
公司會不會主張說雖然有筆誤,但是我確實在日本出向到民國104年12月31日
才返國回到原職務,顯示我是明顯了解該協議書是為了延長出向合約書中的
出向期間並且同意簽名,所以仍應履行服務滿36個月的義務呢?
PS.因為主要問題點在於合約的效力分類就選其他了,如果不妥的話還請指正。
發文前有用關鍵字找合約/契約+修改,合約/契約+變更,合約/契約+修訂
不過沒有看到類似的文章,所以發一篇文來請教各位大大。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chandler0831 (bing a ling)   2018-02-28 00:00:00
嗯嗯...因為之前有印象説在解釋契約內容時不應拘泥文字,應以其意涵為主,只是Title寫得完全不一樣感覺真的有點離譜,呵..我也希望公司主動資遣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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