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7/2/1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僅對方擦挫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未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皆有第三人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三線省道 內側劃設禁行機車
我是最內線直行汽車 對方同向機車變換車道直接左轉 路口發生碰撞
右前保桿撞對方機車左後側 但沒有行車記錄器 路口監視器不曉得有無保存
目前肇責還沒有出來
六、問題:
主要想請教和解程序如何進行比較妥當
我爬過文 和 google
有人說 除非進入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 否則對方即便簽了和解協議 也能反悔提告
因為台灣刑事告訴不能事先放棄 甚至本人和解 配偶也能提告?
但保險員卻說不需要 只要簽了就不能再告
而且即使申請進調解委員會對方也不見得會出席
除非已經私下協調破裂 建議我和對方約好時間地點 再聯絡理賠人員一起出席
請問 私下和解的法律保障究竟如何?
我可以先跟對方和保險公司談好金額後
再申請到鄉鎮調解委員會協調 然後在會議上再簽協議書嗎?
有無實務上不會激怒對方 法律上又有保障的作法呢?
另外 對方有保險可賠我車損
卻開條件 如果我自行修車 則可降低我的賠償金額
這是害怕保費調高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