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8/4/6(五)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唯我手指扭傷,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在當場做了口頭和解的協議,警察們有錄音為證。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在公館水源市場往水悟空的十字路口(大約是汀洲路三段160巷),對方吉普車要右轉,似
乎因有行人在過馬路,他的車停住不動,我騎摩托車反應不及,後照鏡擦撞得他的吉普車
後車燈。
六、問題:
當場有請警察來,也有達成口頭的和解協定,請對方回去估價送估價單來,我這邊在賠償
。
今天對方傳單字來了,價錢合理,我這邊也願意賠償,但是對方要求要用匯款的,我想約
面交並簽署和解書,但對方不願意,說不匯就不和解了。
想請問各位大大,如果我直接匯款過去算有成功和解嗎?是否一定需要簽署和解書?
附上簡訊溝通的照片:
https://i.imgur.com/O4zVynv.jpg
https://i.imgur.com/iKYhv7s.jpg
https://i.imgur.com/v57HxtG.jpg
https://i.imgur.com/kPbYgqs.jpg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