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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跟地主租農地,契約簽了地主反悔說可以多還3000然後一拖再拖,電話打過去還掛電話,
通訊軟體全部已讀不回,然後就沒消息了。
問過法扶律師是說可以先寄存證信函
問題: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台端於民國107年四月11日租借土地給本人,地址為00000,租期為0年0月,租金00000整
,雙方並簽訂租賃契約。本人已陸續給付0000萬元押金,並由台端收受無誤,詎料台端卻
於中華民國0月00日表明不願出租土地給予本人,後台端表明願償還000萬押金並付賠償金
0000元。
惟台端迄今仍未償還分文,本人不斷以電話和通訊軟體催討,但台端不但沒有任何反應,
還一直刻意閃躲,造成本人莫大之困擾。依民法二四九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
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
為避免爾後發生法律糾紛,本人持以存證信函通知台端於七日內必須與本人聯絡並按約定
歸還所欠金錢,否則本人將循法律途徑處理,請台端務必配合,切勿自誤!
000敬上
中華民國10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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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