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勞基法與民法

作者: fishshia1988 (doris hsia1988)   2018-06-02 03:59:09
事實經過:
最近剛在新公司到職未滿三個月
但在新公司做不習慣
原本跟老闆說做到6/30在離職
但後來馬上去找新工作就被錄取了
跟老闆改口想改成6/8離職
但他卻說這樣我這樣說法反覆
有違背民法誠信原則的嫌疑
說他可以告我
問題:
請問勞基法不是優於民法嗎?
勞基法不是規定工作未滿三個月
可以不用預告離職嗎?
若我真的提早離職
或禮拜一馬上離職
他有辦法告的成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fishshia1988 (doris hsia1988)   2018-06-02 14:53:00
謝謝樓上兩位熱心回覆,想在請教一個問題,我們公司是做網路接單的,雇主叫我例假日去公司加班製作要出貨的產品,說有急單要接要出貨,這到底能否算在緊急事態裡呢?這樣到底有無違反勞基法呢?另外就我的理解是例假日加班這件事,依照合法與不合法例假日加班的加班費算法也會有所不同.那我這樣是適用於哪一種加班費算法呢?謝謝w大,那所以如果我例假日加班5小時,是以8小時計算*2倍,然後沒有加給補休,這樣我的理解算法是否正確呢?但我不是臨時人員 月薪試用期算26K 所以我這樣的話例假日加班5小時因為沒有超過8小時 所以應該不能算補假? https://i.imgur.com/IK044gO.jpg目前有證據確定禮拜天加班為例假日 而且已截圖當初應徵頁面 並非變形工時制度 且非常確定老闆並無核備除非他事後核備 這樣我就不知道合不合合法了w大 這樣我就理解了 真的很感謝你仔細說明 原本是以為給假方式會因違法跟合法有所區別 原來不是這樣分的 那我這邊很確定她並沒有在24小時內核備 因為已經是上個月的事了 不過打卡表上確實有記載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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