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7.07.23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本人有受傷 有去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做筆錄 現場有移動 無定位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有 本人皆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對方駕駛汽車從忠孝東路4段右轉逸仙路時
本人同時騎乘自行車從忠孝東路4段人行道上自行車道直行
當時行人號誌燈應為紅燈 但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
自行車屬慢車 所以我是看行車號誌燈直行的
對方說我闖紅燈(行人號誌燈)且騎在穿越道上
我主張我是依行車號誌燈直行 非闖紅燈
是否騎在穿越道部分 因為該自行車道直行後有一半是機車待轉區跟穿越道
https://ibb.co/jDQbEJ
這部分我記不清 要求看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釐清
我主張我是直行車 他是右彎車應該要禮讓我
有一說是騎在穿越道上就要遵循行人號誌燈?但我覺得這部分應該只是道路違規?
有去查了一下還有看現場拍的照片 此路口目前還沒試辦行人自行車共用的號誌牌
這是試辦共用號誌牌的新聞節文:
為此,交工處參考日本方式,向中央交通部申請試辦「自行車與行人共用行人號誌」後,
目前獲得允許在信義路與基隆路口、信義路與光復南路口及信義路與安和路口,這3處路
口的號誌觸,新增一塊藍底白字「人行道行人、自行車共用」的號誌牌,呼籲騎乘自行車
民眾行經該路口時應依行人號誌燈指示,將試辦約半年,期間將加派員警留意,雖自行車
違規可開罰,但示範期間將以勸導為主。
至於其餘路口,自行車到底該遵守哪個號誌。交工處設施科長葉志宏說,因為目前沒有明
確規範,但依照台北市情況,會希望在畫有自行車道,以及自行車可騎乘於人行道的地方
,自行車就遵照行人號誌燈;在沒有人行道可以騎,必須騎在柏油路的地點,再遵照行車
號誌燈。
六、問題:
不知道是否有針對自行車確實是依照行車號誌燈駕駛的判決可供參呢?萬分感謝!
對方賓士高級車 財損部分小弟萬分恐懼 請各位大德不吝指教!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