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 公司對使用美工刀片,有嚴格的命令要佩戴防割手套。
2. 五年前,公司配發第一副防割手套。
3. 半年前,公司配發了第二副防割手套。
4. 今日,我配戴五年前公司配發的第一副防割手套,作業的時候,美工刀片劃破了防割手套,並且割傷了我的左手大拇指。
5. 我到新北市新莊區台北醫院掛急診,縫合三針,並且請醫生開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說,「休養三天門診追蹤」。
6. 老闆的總結如下:
A. 這次的受傷,算是職災。
B.受傷的主要原因,是我自己的「作業安全意識不足」。
C. 診斷證明書裡面的「休養三天門診追蹤」,要使用自己的年假去休養。
D. 診斷證明書裡面的「休養三天門診追蹤」,不准拿給其他人看,然後正常上班。
問題:
1. 勞災受傷,「不准休勞災假」我如何保留自己的法律追訴權?
2. 期限是多久?
3. 最好能夠保有哪些證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