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8/10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雙方已和解。
五、事實經過:
下午開車行經台北市信義路左側(往市政府方向)將至安和路口時,有一台車逆向進入信
義路,我下意識直接往右偏導致與隔壁車輛擦撞(僅車損無人受傷),而逆向之車輛繼續
逆向信義路駛離。
附圖:
https://i.imgur.com/L1ilmgH.jpg
我是橘色車隔壁第一台。
六、問題:
請問如前開事實能否向逆向之第三人請求賠償?
警察表示會對該逆向車輛開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