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7/09/04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騎機車受傷,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做筆錄報警,我方汽車靠邊停,移動現場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保險,有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對方從後方騎機車鑽我方外車道汽車,對方超車不慎以及未保持彼此並行距離,導致機車
擦撞我方右側車門,有摔傷擦傷, 我方怕後方來車追撞,慢慢停於右側機車道,對方機車
在原地
六、問題:
現場有叫救護車簡單包紮對方擦傷,對方堅持不送醫,事後到現在也無驗傷單,醫療收據
保險公司堅持要有收據等證明才做理賠,想請問這個狀況,之後對方是否有辦法告我傷害
,或者告了,就算兩個禮拜後驗傷,這樣告得成過失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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