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NE提供的使用方式就是可以翻群XDDD
: *也有查到有律師的部落格這樣說
: https://chehan0310.pixnet.net/blog/post/221816358-%E3%80%90%E7%B6%B2%E8%B7%AF%
: E7%A4%BE%E7%BE%A4%E3%80%91%E7%BF%BB%E7%BE%A4%E6%9C%89%E7%BD%AA%E5%97%8E%EF%BC%
: 9F%E5%8F%AF%E5%91%8A%E4%BB%80%E9%BA%BC%EF%BC%9F
: 通訊軟體上的各種群組,若是作為公事用途的話,長年累積下
: 就會存放不少重要的工作資訊與記事~
: 因為這些記事或資訊,在性質上同樣也是屬於可能帶有重要商業價值或意義的「電磁紀錄
: 」
部落格判決我查過了,跟line的翻群是有蠻明顯的差異,
判決案例事實是直接登入別人帳號去退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76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刑事簡易判決(第二審)
案例事實:
無故輸入RC語音群創者帳號及其密碼,再由OOO在群組變更XXX內之電磁紀錄,導致XXX
受有被強制退出該群組之損害。
被告與告訴人不熟識,彼此間並無恩怨糾紛,被告卻在朋友之慫恿下,登入告訴人之RC語
音帳號,並將告訴人原於群組內之管理員權限移除且強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