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民事調卷時,在卷證當中,赫然發現承審法官的鉛筆字跡。在字跡當中,
交代承辦書記官要聯絡我 (告訴人),並告知寄到「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國立臺灣大學 "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的訴訟文書,被投遞了兩次,還是被退
回了...。
原因是承審法官在前一次開庭時,詢問我和被告,有沒有任何證據要加以調查的?
被告說沒有!我則請求承審法官幫忙調查一個對我造成侵權行為的PTT使用者。
沒想到,底下的司法事務官竟然把函請PTT法務部加以調查的訴訟文書,寄到前述
地址去了,還被退件...。
我個人是認為這不應該是司法事務官,或是專業的法官所會造成的錯誤...。我個人
的猜測是,底下的司法事務官,或是承審法官本人,疑似想包庇被告;才那樣子想要
呼攏我...。
不過,無論是否承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暗中想包庇被告;我覺得自己還是有必要,在
下一次開庭時,清楚說明講明這件事情,好讓司法事務官或是承審法官,再也沒有
包庇被告的任何空間。
畢竟,刑事警察、檢察事務官和檢察官,才有受到「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4 ~ 6條」
的限制!而無論民事庭或刑事庭的承審法官,則沒有受到前述法律的限制,所以可以
直接向國內相關單位,直接調閱特定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所以,我想請教的是,既然寄到前述地址會被退信!那麼應該寄到哪裡,PTT法務部
才收得到呢?
1) 臺北郵政信箱 30-431 號信箱
2) 10099 臺北 南陽郵局 第 33-131 號信箱
若以上信箱皆不是的話,那麼究竟要寄到其他哪裡的地址或信箱呢?
此外,還有有更快的方式? 例如,請求承審法官交代司法事務官,寄送到哪一個
「Email信箱」?或是直接扛電話到哪個號碼?
可否請知道的前輩們能告訴我? 或是法務站長願意親自回答一下?
在此,先謝謝您們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