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06.10.24的車禍,對方駕車違規跨越雙黃線,
而我騎乘機車閃避不及撞上導致膝蓋挫傷,髕骨脛骨骨裂,醫師開立診斷書需休養5個月
初判表都是對方違規 我無肇責 所以未申請車禍鑑定
我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且已成立 將於一個月後的108.01中旬出庭(準備程序)
之前提問過,
被告保險雖有保加重,但是被告都丟給保險公司,本人並不願出面,
而保險公司窗口也沒有權責處理和解事宜...所以走到訴訟這條路
被告迄今沒有出面找我,(但是之前搞到被通緝..後來書記官告訴我人有抓到)
今天去區公所做了法律諮詢,可是發現有些問題沒有被回答到,懇請板上先進指點
問題:
1.刑附民最慢何時要提出,因為我到目前還在治療,
律師告訴我提起刑附民要附單據,但是不知道最慢何時要提出...
2.走到訴訟,求償的醫藥費可否指定不含強制險?
3.律師說如果第一次出庭對方就認罪,可以走調解,如果對方不認罪會走到第二次出庭
請問第二次之後呢? 律師說如果之後走到民事庭我才需要請律師,但是費用很高,
幾次之後會轉民事庭?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