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惡意資遣

作者: CYYT (好時光)   2018-12-18 03:44:17
事實經過:
大家好,我在12/10當天被雇主以言語威嚇的方式簽下自願離職書。
事情起因是公司員工A將公司材料外借給一位已被資遣的前同事B,但我並不知曉兩人私
下的來往,僅認為同仁有業務需求,所以上班時就跟平常一樣找材料給他。
雇主以竊盜、侵占致公司損害為理由,恐嚇我是共犯,必須要簽定自願離職書,否則將
會以公訴罪起訴,是會留下前科紀錄的,並主張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五項合理終止勞
動契約。12/10簽完自願離職書當下已申請勞資調解。
事件發生當下有A在場,同被威脅是主謀也簽了自願離職書,他可替我作證是言語脅迫所
簽,但並無錄音、錄影,截至今天只有兩段事後雙方協商不成的錄音檔。
問題:
1.有爬文應於三日內立刻發出主張恢復雇傭關係的存證信函,現在才寄是不是已經太晚
,可能被以曠職三日合理解職?
2.我真的有觸犯損害公司財產的疑慮?
3.同事是否可作為人證,假設調解不成,訴訟時該如何舉證贏面才大?
先感恩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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