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於某日與房仲簽定不動產斡旋契約書後(以要約的方式,買方
沒有付出斡旋金),當日晚上房仲約出賣方在仲介公司辦公室
斡旋後,當日與賣方簽定買賣契約。(中古屋)
2.簽訂買賣契約時,有用履保專戶,買方有簽兩張本票交給代書
3.本件買賣契約缺少不動產說明書(房屋現況說明書)。
4.斡旋契約書與買賣契約同日簽定。
5.買方簽定買賣契約之隔日電話通知房仲與賣方,因買賣契約缺
少不動產說明書,主張合約無效,但房仲與賣方不願解約。
6.買方未匯第一期價金進履保專戶。履保專戶無餘額。
問題:
1.請問本件買賣契約是否無效?
(1)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
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
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
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本件買賣契約沒
有不動產說明書已違反第24條規定。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
,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
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公告之。查詢行政院網站(網址)有『成屋買賣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附件一,即為不動產說明
書(建物現況確認書),因此確認不動產說明書必須記載於成
屋買賣契約。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
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
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
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因缺少不動產
說明說之成屋買賣契約已嚴重侵害買方審閱房屋現況之權益
,故本件買賣契約全部無效。
==>基於以上三點法規,買方可否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2.請問本件買賣契約是否應該有審閱期?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與查詢行政院網站(網址)有『成
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地應記載事項第
一條即為契約審閱期。故成屋買賣契約應有審閱期。
==>查詢網路的資料,消費者對消費者的買賣契約不適用審閱期
條款,是否是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述:定型化契約是指
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
一部而訂立之契約。如果是這樣解讀,那所有中古屋買賣契
約都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嗎? 還是那些條款適用呢? 原因是?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