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伯母為原告提出裁判分割
訴求與她哥哥平分她父親留下的田地
法院已判決田地分割為兩等份
問題:
他哥哥上訴提出很扯的理由
表示50年前他爺爺過世時
囑咐說田地平分給兒子和孫子
只是當時他哥哥未成年先全部登記在爸爸身上
所以他哥哥的主張是根據50年前的事?
他應該拿1/2+1/4=3/4
主要問題為訴狀寫的標的物價格不對
但是法院好像受理了(收到訴狀)
這樣是正常的嗎???
例如一開始提出訴訟時公告現值為N
一審判決下來時現值為0.9N
但是訴狀上的金額為0.03N
0.03N好像是50年前的價值
所以二審的訴訟費比一審還少很多
伯母是不是可以和法院反應
1.訴狀金額與一審不同
2.二審審判費不正確
要求退回上訴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