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甲乙雙方皆知對方外面有人
已協商離婚協議近一年
離婚協議書還未簽
但因甲方房產有房貸
乙方怕被拖累,所以與甲方簽有一份協議書1
內容大概就是
互相放棄民法1030-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互相放棄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各自財產各自擁有
各自負債各自負責
事後乙方請徵信社調查甲方
並向甲方追討甲方房產
事後達成協議甲方僅付精神賠償金予乙方
乙方放棄追討房產
近期雙方重新擬定離婚協議
乙方又開口討要房產
請乙方律師主張當初協議書無效
但又說當初協議書內容已約定各自債務各自償還
乙方不須負擔房貸,並主張清算
(乙方收入大於甲方,但就是看準他能拿房子錢所以要逼甲方申請清算)
問題:
想請問甲方當初簽訂的協議書1
是否有效? 能否保有房子
乙方是否能藉由其他形式向甲方討要房產
若聲請清算,
是否會拿房產價值一同平均
因為想說只是離婚協議想先上來問問
還是這樣牽扯太複雜請律師幫忙會比較好?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